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储备粮销售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浙江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组织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工作。浙江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省级储备粮卖方单位,卖方单位所属企业或其委托代储单位作为交货单位,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及出库过程中涉及交货方式变更、延期储存、损溢等商务处理等工作,并依《买卖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活动。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工作人员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出卖人为浙江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卖人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竞价销售协议,每次竞价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销售标的物清单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竞价销售标的物清单等,编制《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公告》及《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标的物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且是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的会员。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预购数量和公告规定的标准、缴款银行、账号等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竞价销售公告和买卖合同(样本),准确理解相关约定和要求,熟悉竞价销售标的物质量、交货粮库等情况。
第九条 竞价交易起拍价由省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工作组在竞价交易前确定。
第三章 交易秩序
第十条 竞价交易应当在竞价销售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易市场或交易网站)公开进行,如有变化应提前公告。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认真阅读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操作要求,在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前登录交易网站,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自觉遵守竞价交易的有关规定,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经核实,可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起拍价为省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工作组确定的交易最低限价,交易时,竞买人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价位开始报价,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如果公告中有变化,具体按公告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购总数量不得超过预交的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和竞价销售公告规定的最高数量。
第十六条 每场参与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少于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竞买人为该标的实际买受人,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十八条 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合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买卖双方盖章,经交易中心鉴证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买卖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生效。系统竞价交易数据应保留15年,以备查询。
第五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行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中标的买受人,交易中心在扣除应收交易手续费和履约保证金(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余款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根据出卖人提供的买卖合同履约完成情况返还。未中标的,其预缴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各按合同金额的2‰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另有约定除外),其中买受人的交易手续费在预缴的交易手续费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在成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合同中指定的收款单位存款账户,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出卖人在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开具《提货单》,并通知交货粮库安排出库。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与交货单位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完成粮食出库及出库过程中涉及交货方式变更、延期储存、损溢等商务处理等工作,并依《买卖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将货款足额汇入合同规定的存款账户的,交易中心按成交数量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出卖人,同时买卖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能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提货期限内全部提走的,未提走部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等风险由买受人负责。买受人无故拖延提货的,扣除未提走部分货物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并划拨给出卖人。
第二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当事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二五年六月